另一方面,法治现代化是通向国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通向西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整体部署。中央把坚持依法治藏作为做好西藏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全面推进依法治藏,这既是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又是对西藏工作的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党的领导是依法治藏的根本保证,[5]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西藏现代化建设的首要原则和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明确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必须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全面推进西藏现代化建设任务繁重艰巨,必须全力以赴,以高昂的斗志迎难而上。法治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离不开法治作用的充分发挥。[2]由此可见,法治现代化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总体部署。就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提下,探索适合西藏本土的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实践路径。因此,即使是等级制下的被统治阶层也具有获得证成的需求,这种对更好证成的寻求是一个不断展开的动态过程。
[36]福斯特认为人权的话语商谈理论赋予社会和政治秩序中的行动者一种规范力,[37]使其能够表达,使其成为规范制定者而不仅仅是受众,使其能够共同决定规范他们的规范秩序。人权的首要问题不是如何从外部限制主权,而是建立合法的政治权威。[66]因此,从忽视历史偶然性这个角度来否定对道德自治的强调,这一批判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历史既非偶然也非必然。弗林认为一级实践洞见与认知洞见的结合已经足够充分,二级实践洞见显得冗余。
因此,哈贝马斯假定了商谈实践中不同的非道德权利义务,福斯特则假定了获得证成的道德权利以及相应的提供证成的道德义务。Andrea Sangiovanni,"Beyond the Poliica/-Orthodax Divie——TheBroad vicw",in Adam Etinson ed, Human Rights:Moral or Political ?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8。
但是获得证成的道德权利是否真的具有普遍性?福斯特通过区分证成需求和获得证成的权利对这个问题给出回答。政治性人权理论主张的政治证成由于忽视内部视角而缺少人权的道德内涵。伦理证成的人权概念如果太厚,就会被具体的情景限定,进而不能普遍化。在国际领域建构一套法律框架用以监督和确保政治权威依人权行事则是之后的事。
任何外部的侵入都会因为损害其本身价值而被认为侵犯了政治文化体(political-cultural unity)[23]的完整性。成员身份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即把成员的利益纳入到政治体基本制度的考量之中,既包括制定决策的过程,也包括决策的内容。Violetta Igneski,"4 Suficienty Polinca/ Orthodox Comeption af Human Rights ",Joural ofGlobal Ethics, Vol,10:2, pp.167-182(2014)。[50](三)道德与政治的过度结合减损了民主的自我治理人权商谈建构理论设想了一个乌托邦性质的公正社会,该社会具有完全理性且透明的基本结构。
福斯特指责哈贝马斯甚至需要寻求主观善这种伦理原因来说服行动者参与道德商谈实践,这使得其整个理论的义务论性质遭受质疑。可以说,人权商谈建构理论为我们研究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方向。
福斯特坚持道德是自治的,亦即非道德的理由不能作为道德的根基。只有在宪制体制下,通过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权利,每个人的尊严才得以保障。
[74]因此,相互性标准和普遍性标准把具体的他者以及普遍的他者都纳入考量。康德主义人权理论是自由主义的概念,遭到了社群主义的强烈挑战。因此,福斯特也主张涉他理由,只不过赋予了涉他理由更高的价值,使涉他理由不再需要进一步的伦理支持。首先,人权具有道德维度。福斯特指出柯亨的相关论述是自相矛盾的。关于本哈比所说的偶然性观念归入黑格尔历史概念是否合适这一问题,福斯特未作讨论。
福斯特把其归为义务论的道德证成路径。Political Theory.Vol,43:6,PP.784-785(2015).[51]See Seyla Benhabib,"The U/ses and Abuses of Kantian Rigorism On Rainer Fansts Monl and PoliticalPhilosophy", Political Theory, Vol.43:6, pp. 786 (2015).[52]可裁判的权利指特定政治体具体化了的法律人权。
因此,人权不是西方概念,而是从文化母体中孕育而出的。2.普遍性角度的挑战格里芬的人权理论之所以是目的论的,是因为他以美好生活为起点识别出促进美好生活的基本利益,然后把这些基本利益转化为人权主张。
[54]哈贝马斯主张人权与主权的共同起源,认为人权是政治体中的个人愿意互相授予他人的权利或主张。[48]弗林认为通过自身道德性找到康德传统是一回事,假定参与道德实践的义务则是另一回事,康德没有假定这样的道德义务。
福斯特被视为法兰克福学派第四代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也是西方马克思主义重要代表学者。柯亨认为这种经验的观点只会导向实质性的最低限度共识理论,因为不同道德传统的真正交叉点可能只限于对人身安全的保护。商谈建构理论就如下几方面的质疑给出了回应:获得证成的道德权利之普遍性、提供证成的道德义务之必要性、获得证成的道德权利与历史偶然性之关系、道德自治对民主自我治理的影响力以及具体他者与普遍他者之间的平衡性。来源:《人权法学》2023年第3期。
一旦这一动态过程开始了,就不会停下。否认人权的道德核心会导致政治的去道德化。
另一方面,聚焦于某些文化在某个时刻的特定证成需求也许可以更好地与获得证成的道德权利相勾连,但是缺乏根植于所有文化的普遍性。[32]由获得证成的权利进一步生成各项具体人权的过程就是人权的商谈建构过程。
人权商谈建构理论可以归纳为三个核心要素:获得证成的道德权利(提供证成的道德义务)、可接受的理由(普遍性标准和相互性标准)以及商谈建构(道德建构和政治建构)。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哈贝马斯认为法律面孔与道德面孔同等重要,甚至因为长期以来对法律面孔的忽视而对其有所侧重。
其中,获得证成的道德权利是人权商谈建构理论的康德主义根基。本哈比的理论有一个缺失,即从普遍人权概念跳跃到具体情境下政治自决的基本权利时,遗漏了批判性反思的必要环节。[9]福斯特专门论述其人权商谈建构理论的文章有两篇:《基本的获得的证成的权利:面向人权的建构性概念》和《人权的证成以及基本的获得证成的权利:一种自反性方法》。这一假定只是论证的起点,不考虑以下现实:单一文化国家在当代多元文化政治实践中几乎不存在。
[35]道德建构与政治建构的关系可以表述为:缺少了政治建构的道德建构是空洞的、抽象的,缺少了道德建构的政治建构是盲目的。当涉及基本正义问题时,关于平等、自由的道德论辩占主导地位,否认这一点就会导致政治的去道德化。
由于福斯特人权商谈建构理论以获得证成权利为根基,因此,对该理论的批判必然深入到获得证成权利这一逻辑起点。福斯特不认可弗林对此的质疑。
获得证成的权利需要与特定的文化社会背景相结合,具体的、与情景相关的构建并不都是相似的。与其说其是反本质主义的(anti-foundationalist),不如说是无本质主义的(unfoundational)。